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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

2022年07月23日 10:45:33      来源:仪表网      阅读量:58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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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北京市起草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
 

 
  草案送审稿共5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强化源头预防和控制措施;完善机动车符合排放标准使用及排放检验、维修治理措施;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制度;加强区域协同;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强化了源头预防和控制措施。如规定了调整货物运输方式,推动重点企业、物流园区、产业园区等采用铁路货物运输方式;同时规定了采取措施调整能源使用结构,通过财政、税收、停车优惠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条例》完善了机动车符合排放标准使用及排放检验、维修治理措施。其中,生产企业在北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在线监控系统车载终端等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保证在有效寿命期内的正常功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保证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在线监控系统车载终端等设备正常使用。
 
  在本市销售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系统车载终端,并与市*门联网。本市在用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要求,逐步安装在线监控系统车载终端,并与市*门联网。一年进京三次以上的外埠重型柴油车应当安装在线监控系统车载终端。具体规定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在线监控设备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不得对在线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在线监控系统车载终端监测到同一车型30%以上车辆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符合标准的,汽车生产企业应查找原因,及时整改,确有问题的应依法召回。(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北京市*、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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