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规定了:“化工安全仪表系统(SIS)包括安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和有毒有害、可燃气体及火灾检测保护系统等。"
一、发展历程:我国是一直依据《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0438)和《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2006年国标GB/T20438、GB//21109分别对应IEC61508IEC61511开展功能安全认证服务体系。
二、2013年7月29日,《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文件要求“企业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安全仪表功能(SIF)及其相应的功能安全要求或安全完整性等级(SIL)。企业要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安装、管理和维护安全仪表系统。"
三、《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五、从源头加快规范新建项目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工作。
(十二)从2016年1月1日起,大型和外商独资合资等具备条件的化工企业新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设计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仪表系统。
(十三)从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其他新建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安全仪表系统,从2020年1月1日起,应执行功能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积极推进在役安全仪表系统评估工作
(十四)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在役生产装置或设施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要在 开展过程危险分析(如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基础上,通过风险分析确定安全仪表功能及其风险降低要求,并尽快评估现有安全仪表功能是否满足风险降低要求。
(十五)企业应在评估基础上,制定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方案和定期检验测试计划。对于不满足要求的安全仪表功能,要制定相关维护方案和整改计划,2019年底前完成安全仪表系统评估和完善工作。其他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参照本意见要求实施。
五、2017年1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联合召开了涉化企业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座谈会,对进一步做好化工企业安全仪表管理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王浩水出席会议并讲话。要求根据 国际标准IEC6155修订GB/T21109.
六、认证:*监督协会(TüV)是一个独立的、的认证机构。国内经过认证的由Tricon、Triden、FSC(Fail safe control)、HIMA PES 、QUADLOG 、SIMATICS7—400F/FH
SIL:Safety integrity Level——安全完整性等级;
SIF:具有特定安全完整性等级(Safety IntegrityLevel,SIL)的安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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