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36号
章 总则
条 为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促进电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章分类分级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第七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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